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强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用于销售的农产品需进行包装,包括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除鲜活畜、禽、水产品外),以及省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对于未进行包装的农产品,应通过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明确标注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等内容。农产品标识需使用规范的中文,并确保标注内容准确、清晰、显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初级农产品包装标准
初级农产品包装标准包括以下要素: 品名:包装物上应标注或附加标识,明确标示农产品的名称。 产地和生产者信息:应标明农产品的产地以及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 生产日期:清晰地标明农产品的生产日期。
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初级农产品的包装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包装物上必须标注或附加标识,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以及生产日期。若产品有分级标准或使用添加剂,还应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添加剂名称。
初级农产品包装标准要求在包装物上清晰地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和生产日期。 若产品有质量等级或使用了添加剂,也必须在包装上明确标注相应信息。 初级农产品指的是未经过加工的种植、畜牧、渔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和销售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根据该办法第七条,以下农产品必须进行包装:首先,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其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对于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若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初级农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确保产品信息的清晰标注。 包装上需明确标注产品名称,以便消费者识别产品类别。 产地信息是必要标注的内容,以保证产品新鲜度和质量的可追溯性。 生产商或销售者的名称也需在包装上明确标注,以便质量责任追溯。
初级农产品包装需执行的标准包括: 对于仅进行分割、冷冻和定量包装的鱼类产品,如果没有经过调味、干制、盐渍等工艺处理,应被视为初级加工产品。此类产品若要获得QS认证,需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根据GB7718标准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任何定量包装的食品都应按照GB7718的要求进行标识。
农产品包装有哪些要求
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农产品在销售时,如果需要包装或附加标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或标识上应明确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信息。若使用了添加剂,还应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法律分析:在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在农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以及生产日期。若存在产品质量等级或使用了添加剂,还应相应标明。
第八条指出,农产品包装需满足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需求,同时便于拆卸和搬运。包装设计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保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与完整性。第九条强调,用于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及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以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农产品包装有哪些要求 农产品的含水量很高,表皮保护组织却很差,在采收、贮藏和运输中容易受机械损伤和微生物侵染。农产品采收后仍然是一个活体,有呼吸和蒸腾作用,会产生大量的呼吸热,使周围环境温度升... 农产品的含水量很高,表皮保护组织却很差,在采收、贮藏和运输中容易受机械损伤和微生物侵染。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附则
一)农产品包装:涵盖农产品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操作。(二)保鲜剂:用于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储存时间的合成化学物质或天然物质。(三)防腐剂:旨在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合成化学物质或天然物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西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在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管理。县级以上管理部门需建立科学的包装和标识制度,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确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部门的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收购单位和个人在销售特定农产品时有包装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三章 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收购单位或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附加标识。未附加标识的不得销售。个人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可以附加标识销售。第十六条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应显著标注在包装物或容器上。拆分包装的应在新包装上重新标示。